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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腊生诉遵义佳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腊生,遵义佳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542号原告:杨腊生,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遵义佳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LYG847。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苟江路阳光花园**栋*楼。法定代表人:王强,职务:总经理。原告杨腊生诉被告遵义佳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杨腊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腊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腊生负担。审判员 钟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