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无极职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极职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3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极职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李志杰,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月玲,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邓坦克,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辉,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该支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代表人:凌运海,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无极职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职教驾驶员学校)为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及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河北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0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职教驾驶员学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对职教驾驶员学校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起诉的依据是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584号裁决书,该裁决书没有显示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为职教驾驶员学校垫付赔偿款的内容和法律依据,也没有裁决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在车辆险范围内代位赔偿赵亮车损的内容,因此,不存在为职教驾驶员学校代为赔偿的事实;二、即使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代位行使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提应是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及赵亮对职教驾驶员学校没有赔偿义务,但是案涉交通事故造成职教驾驶员学校车辆报废,职教驾驶员学校已就车损将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及赵亮诉至人民法院,该案尚在审理当中,该案的审理结果关系到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是否成立及数额问题,因此,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三、赵亮所有的车辆损失公估报告系赵亮单方委托,职教驾驶员学校没有参与赵亮与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之间的仲裁案,无法对公估报告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一审判决依据公估报告认定赵亮车辆损失为145339元是错误的;四、一审判决以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没有申请复议为由对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是错误的。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安财险河北公司未参加二审询问,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职教驾驶员学校赔偿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为其垫付的45001.7元,华安财险河北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给付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垫付款2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29日赵亮驾驶牌照为冀A×××××轿车沿无极城北开发区工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段时,与对向邓翠娟驾驶的所有人为职教驾驶员学校牌照为冀AB3**学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失,冀AB3**学小型汽车乘车人姚破碗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破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亮驾驶的冀A×××××轿车在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金额为21万元、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冀AB3**学小型汽车在华安财险河北公司投保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赵亮申请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全额赔偿车辆损失145339元。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石裁字[2015]第584号裁决书,裁决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赔偿赵亮车险全部损失145339元,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已于2016年2月27日履行付款义务。一审法院认为,赵亮驾驶的车辆与职教驾驶员学校车辆发生事故,赵亮的车辆受损,其可以向职教驾驶员学校车辆所投保的华安财险河北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按照赵亮与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向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主张权利。事故发生后,赵亮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裁定书作出石裁字[2015]第584号裁决书,裁决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赔偿赵亮车险全部损失145339元,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已于2016年2月27日履行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已将赵亮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故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有权向职教驾驶员学校、华安财险河北公司追偿。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破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没有申请复议,故该院对事故责任书予以认定。职教驾驶员学校辩称姚破碗不是履行职务行为,与职教驾驶员学校没有任何关系,但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该院认定姚破碗是履行职务行为,职教驾驶员学校作为雇主应该为姚破碗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为职教驾驶员学校冀AB3**学小型汽车垫付145339元X30%=43001.7元,故职教驾驶员学校作为该车辆所有人,应当给付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垫付款43001.7元。华安财险河北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一、职教驾驶员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垫付款43001.7元;二、华安财险河北公司给付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垫付款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职教驾驶员学校负担412.5元,由华安财险河北公司负担5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缴纳,职教驾驶员学校、华安财险河北公司可直接向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支付。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职教驾驶员学校虽对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且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被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所认定,因此,一审法院依据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职教驾驶员学校对案涉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职教驾驶员学校对案涉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即职教驾驶员学校对于赵亮所有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在赔偿赵亮的全部车辆损失后依法取得就职教驾驶员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向其进行追偿的权利。该保险代位追偿权属于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即使仲裁裁决书中对此未作表述,也不受影响。因此,一审判决职教驾驶员学校按照案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生效的仲裁裁决已经认定了赵亮所有车辆的损失数额,职教驾驶员学校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因此,一审判决有关赵亮所有车辆损失数额的认定,亦并无不当。因对于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赵亮和职教驾驶员学校均负有责任,依法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与职教驾驶员学校起诉赵亮及中华联合财险石家庄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可以分别进行审理并分别作出判决,两个案件之间不存在一个案件应当以另一个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因此,职教驾驶员学校有关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上诉人职教驾驶员学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无极职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于 英审 判 员 马惠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冯 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