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黄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瀍河有色涡轮厂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黄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洛阳市瀍河有色涡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黄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梦圈,经理。被执行人:洛阳市瀍河有色涡轮厂。法定代表人:张建荣,厂长。关于洛阳市黄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仲裁委员会(2009)洛仲字第27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洛阳市瀍河有色涡轮厂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1)洛执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9)洛仲字第272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黄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市瀍河有色涡轮厂有履行能力,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豫03执恢33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按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洛仲字第272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洪审判员 李予洛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素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