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33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高子贞、王庆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子贞,王庆昌,魏保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33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高子贞,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庆昌,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魏保芝,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高子贞与被执行人王庆昌、魏保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鲁1581民初192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庆昌、魏保芝的银行存款180000元。(如划拨:划拨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