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恢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成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王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56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3303、3304、3305、3306室。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成文,男,1982年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成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王成文名下的银行存款1327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文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