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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23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唐永智诉被告林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漠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漠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智,林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3民初96号原告:唐永智,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明,系漠河县西林吉镇法律事务所工作者。被告:林淑梅,女,成年。本院受理了原告唐永智诉被告林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唐永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智撤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永智负担。审判员  刘长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