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闫红太、闫红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闫红晓,闫红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767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伟,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科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回的款、物。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峰,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科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回的款、物。被告:闫红晓,男,汉族,住河北邯郸永年县。被告:闫红太,男,汉族,河北邯郸永年县。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红晓、闫红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因被告信息不实,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那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0元(原告减半缴纳),退返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元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