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应红与徐汉桥、李爱兵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红,徐汉桥,李爱兵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4019号原告张应红。被告徐汉桥。被告李爱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应红诉被告徐汉桥、李爱兵股权转让一案中,原告张应红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应红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应红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周 洁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