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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沭阳县扎下镇人民政府与耿立忠、陈凤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扎下镇人民政府,耿立忠,陈凤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909号原告:沭阳县扎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法定代表人:葛高东,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立忠,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陈凤香,女,195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沭阳县扎下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耿立忠、陈凤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孟丽娟书 记 员 韦 杰书 记 员 吕梦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