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曾祥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17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祥轩(曾用名曾建东),男,出生于广东省四会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祥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麻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祥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曾祥轩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西二十三号玛吉斯轮胎店前的粤E×××××小型汽车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袁某贩卖0.36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曾祥轩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曾祥轩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祥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曾祥轩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截图、随案移送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曾祥轩贩卖毒品案手机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理化检验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检定证书、说明、手机通话记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车辆查询、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情况查询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轩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6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祥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祥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毒资人民币100元、金色iphone6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戴 天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