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申屠潭荣、申屠荷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屠潭荣,申屠荷芳,申屠向强,孙婷婷,苏州三亿金属材料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三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214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查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子高,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晁梦茹,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申屠潭荣,男,195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申屠荷芳,女,196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申屠向强,男,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孙婷婷,女,1987年3月15日生,满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苏州三亿金属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法定代表人申屠潭荣。被执行人苏州市三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法定代表人申屠向强。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申屠潭荣、申屠荷芳、申屠向强、孙婷婷、苏州三亿金属材料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三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吴开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申屠潭荣、申屠荷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261408.75元、及以4261408.7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申屠潭荣、申屠荷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96000元;申屠向强、孙婷婷、苏州三亿金属材料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三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申屠潭荣、申屠荷芳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申屠向强、孙婷婷的抵押物位于苏州市文昌路297号302室的房产在3800000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43472元由申屠潭荣、申屠荷芳负担。因申屠潭荣、申屠荷芳、申屠向强、孙婷婷、苏州三亿金属材料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三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申屠潭荣、申屠荷芳、申屠向强、孙婷婷、苏州三亿金属材料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三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支付4357408.7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4357408.7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本院在其他案件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申屠向强、孙婷婷名下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789号1-13001室、16001室(所有权证号0430128881、0430128883)上述房屋本院其他案件正在处置中,本案可参与分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申屠向强、孙婷婷名下坐落于苏州市文昌路297号3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200187986),上述房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及本案申请执行人处设定有抵押权,现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婷婷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此外,查无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查明,除待参与分配的款项外,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开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强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顾 强书 记 员 罗瑞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