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执1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崇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崇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1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董崇仁,男,194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本院作出的(2016)鲁1083执1656号执行裁定,现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崇仁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崇仁银行存款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