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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1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崇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崇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1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董崇仁,男,194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本院作出的(2016)鲁1083执1656号执行裁定,现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崇仁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崇仁银行存款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