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5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116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润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润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1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东沙化工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周耀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勇,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润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阳新建丰1012号105室。法定代表人:连春晖,该公司总经理。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洲绿色化工公司)与上海润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言投资咨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润言投资咨询公司应归还七洲绿色化工公司预付款16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52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七洲绿色化工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七洲绿色化工公司向润言投资咨询公司支付财经公关费用173万元,后双方终止该服务协议,润言投资咨询公司仅退还5万元,剩余168万元未退还,引发本案纠纷。被执行人润言投资咨询公司因犯强迫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四百八十三万元。被执行人润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连春晖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润言投资咨询公司银行存款18134.09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七洲绿色化工公司,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润言投资咨询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8134.09元,尚未执行到位1687085.9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润言投资咨询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家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