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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宝吉、平度市青杨林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吉,平度市青杨林业有限公司,青岛康裕农产有限公司,宋丽华,戴佩良,冯启锐,王爱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度市青杨林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康裕农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宋丽华。原审被告:戴佩良。原审被告:冯启锐。原审被告:王爱军。上诉人王宝吉因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9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宝吉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孟庄路7号,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青岛康裕农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