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宝吉、平度市青杨林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吉,平度市青杨林业有限公司,青岛康裕农产有限公司,宋丽华,戴佩良,冯启锐,王爱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度市青杨林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康裕农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宋丽华。原审被告:戴佩良。原审被告:冯启锐。原审被告:王爱军。上诉人王宝吉因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9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宝吉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孟庄路7号,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青岛康裕农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