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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宁宜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湟源鑫海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宣达建材有限公司,湟源鑫海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西宁宣达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54311-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韵家口付东路44号。法定代表人穆克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湟源鑫海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01979-7,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东峡乡石崖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秀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宣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湟源鑫海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湟源鑫海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湟源鑫海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表示用其名下财产抵顶本案案款,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用财产抵顶,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三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生仓审判员 :卢峰义审判员 :史正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铁永禄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