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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254号原告:田某,女,生于1989年10月20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生于1990年9月27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田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李 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高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