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254号原告:田某,女,生于1989年10月20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生于1990年9月27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田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李 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高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