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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付丽英与辛瑞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丽英,辛瑞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付丽英,农民,住内蒙古托县。被执行人辛瑞亨,农民,住内蒙古托克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内01民终3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辛瑞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辛瑞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辛瑞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辛瑞亨在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克托县管理部的公积金存款102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苗二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云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