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传圣与陈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圣,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873号申请执行人:杨传圣,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90年10月28日生,汉族,工人,住丰县。杨传圣申请执行陈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6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陈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传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传圣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21执8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闫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