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1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传圣与陈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圣,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873号申请执行人:杨传圣,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90年10月28日生,汉族,工人,住丰县。杨传圣申请执行陈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6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陈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传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传圣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21执8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闫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