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战荣与被执行人郑小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战荣,郑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204号申请人李战荣,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小军,男,汉族。申请人李战荣与被执行人郑小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即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8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索建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