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田茂正与龙牛亮、赵先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茂正,龙牛亮,赵先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01民初828号原告:田茂正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华,吉首市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牛亮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军,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先望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军,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茂正与被告龙牛亮、赵先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茂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华、被告赵先望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结算余款56556.64元。事实及理由:二被告从吉凤工业园经济开发区承揽了捧捧坳三通一平土建工程,2013年1月7日,原、被告就岩方爆破项目达成协议,约定,将捧捧坳岩场岩方爆破工程包给原告,工程价款按单价14/立方包干,工程量以实际完成并经审计局审计的方量为准。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在2014年10月竣工后,被告在未等审计结果出来的情况下,就以18000方的工程量先行与原告进行了结算。2016年2月审计结果出来,确定原告在捧捧坳岩场的工程量为22039.76方,原告此前已支付18000方的工程款,尚有4039.76方的工程款56556.64元未支付。经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诉。被告龙牛亮、赵先望辩称:一、原、被告签订的《捧捧坳岩场岩方爆破工程施工协议》为无效合同,工程量结算以原告实际施工工程量为准;本案原、被告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故所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只能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工程量是多少,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论书中《捧捧坳岩场结算审计表-A标》工程量系被告作为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总工程量(含被告另行雇人施工的工程量)与原告无关。二、原告在本案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量只能认定为18000方;原、被告2014年第就工程量已进行了结算;三、原告在本案合同中的结算单价应为14元/㎡;价款为252000元;四、被告以已原告支付工程款、补贴机械燃油费等费用共计297000元,对超出部分,被告保留追偿的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本案工程量的问题;原、被告在《捧捧坳岩场岩方爆破工程施工协议》中仅对工程单价进行了约定,对工程量及总价款没有约定,对工程款的支付方法约定为: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工程完工后,原、被告以18000立方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付清工程款。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论书中《捧捧坳岩场结算审计表-A标》对A标石方工程量确定为22039.76方,该定量系A标的石方总量,原告主张应以此总量为结算依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关于支付工程款的数额问题;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收据24张,总金额为294500元,原告认可收据上的签字是其亲笔所签,但认为没有收到这么多工程款,本院对原告该质证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原告所实施的岩方爆破实际工程量应当如何计算?本案中原、被告间签订《捧捧坳岩场岩方爆破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完成岩方爆破工程,该行为应属劳务分包。2014年10月岩方爆破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工程量为18000立方,按原、被告约定的14元每方的价格计算,工程款为252000元。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领取了工程款等款项共计294500元,已超过应付工程款项。现原告诉请要求以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论书中《捧捧坳岩场结算审计表-A标》确定的工程总量作为原、被告岩方爆破工程量的计算依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工程爆破劳务全部是由原告完成,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茂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原告田茂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宇怀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