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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民初7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某置业公司、某建筑安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置业公司,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758-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69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苏袁斌,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某置业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晋安路。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被告王某,男,汉族,1956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原告刘某诉被告某置业公司、王某、某建筑安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0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某置业公司、王某、某建筑安装公司的银行存款20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一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