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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厦门海芝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永石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芝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永石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888号之一原告:厦门海芝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41号3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9499809X0。法定代表人:高晶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萍生、黄雪曼(实习),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永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新杨公路3760-1号7幢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87894157K。法定代表人:石磊。原告厦门海芝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石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莹审 判 员  李吟人民陪审员  程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钟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