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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苏木成与张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木成,张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275号原告:苏木成,男,194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辉祥,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苏木成与被告张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木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木成负担。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静速录员 赵俊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