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王海坤、王结英、于涛、于凤云、孙华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王海坤,王结英,于涛,于凤云,孙华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曹磊,主任。被执行人王海坤,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结英,女,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于涛,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于凤云,女,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孙华卫,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海坤、王结英、于涛、于凤云、孙华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80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1)安白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桂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