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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屈瑞明、肖兴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瑞明,肖兴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2155号申请人:屈瑞明,女,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兴林,男,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保全本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保全数额为247160.83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本案担保人张林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查封被申请人肖兴林名下的房产一套,保全标的247160.83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顺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