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明罡与陈亿、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亿,彭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8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明罡,男,生于1986年12月26日,本科文化,住四川省大竹县周家镇。委托代理人钟彦行,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亿,男,生于1984年9月2日,中专文化,住四川省大竹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梅(身份信息如下)。被申请人彭梅,女,生于1983年4月3日,大专文化,住址同上,。原告周明罡与被告陈亿、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7)川1724民初2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陈亿、彭梅在银行的存款15.5万元。申请人周明罡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周明罡自愿解除冻结,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亿、彭梅在银行的存款15.5万元案件申请费1295元,由被申请人陈亿、彭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绪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