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善启与杨业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善启,杨业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402号原告何善启,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务农,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杨业桂,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户,住湖北省大悟县。原告何善启与被告杨业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何善启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善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善启撤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计532元,由原告何善启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