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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王帅、程松林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程松林,粟勇召,陈创,王志谋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帅,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4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程松林,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4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游金德,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郑少云,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粟勇召,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4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陈创,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4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志谋,男,1987年6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铅山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铅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4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帅、程松林、粟勇召、陈创、王志谋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帅、被告人程松林及其辩护人游金德、郑少云、被告人粟勇召、陈创、王志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帅等人利用所参加的非法传销组织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以帮忙找工作、发展情侣关系等各种方式,将龙某2、李某2、宋某、曾某、吴某2等人分别骗到长乐市金峰镇寿康药店附近一民房8楼房间、金峰镇曼哈顿附近一民房四楼房间、金峰镇金峰村附近一民房内租来的传销窝点内,将龙某2、宋某、曾某、吴某2等人的手机等物品扣押后,被告人粟勇召、王志谋、程松林、陈创分别管理各个房间大门钥匙,将上述人员关押在上述窝点的房间内,以迫使他们加入该非法传销组织。2016年5月13日龙某2利用外出接新人的机会逃脱,并到公安机关报案。随后金峰派出所民警在长乐市金峰镇寿康药店附近一民房8楼房间、金峰镇曼哈顿附近一民房四楼房间、金峰镇金峰村附近一民房内、金峰镇曼哈顿附近一民房二楼、金峰镇海阔天空附近一民房的非法传销窝点内解救非法传销人员共34人。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王帅、程松林、粟勇召、陈创、王志谋分别在长乐市金峰镇寿康药店附近一民房8楼一出租房、金峰镇曼哈顿二楼一民房、金峰海阔天空后侧民房内被长乐市公安局金峰派出所民警抓获。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帅、程松林、粟勇召、陈创、王志谋的供述,被害人龙某2、曾某、吴某2、宋某的陈述,证人危某、粟某、吴某1、贾某1、陆某1、尹某、唐某、邹某、贾某2、雷某、龙某1、李某1、陈某1、刘某、李某2、陆某2、周某、王某、苏某、甘某、曹某、韦某、胡某、全某、罗某、穆某、朱某、李某3、张某、荀某、陈某2、赵某、陈某3、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帅、程松林、粟勇召、陈创、王志谋非法拘禁他人1日到3个月不等,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帅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程松林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游金德、郑少云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程松林是被女网友诱骗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的,虽然加入,但并未积极参与,没有殴打辱骂受害人的行为;2、被告人程松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程松林社会危害性较低。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程松林从轻处罚。被告人粟勇召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陈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志谋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间,被告人王帅、程松林、粟勇召、陈创、王志谋等人先后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人际网络营销组织”,以帮忙找工作、发展情侣关系等各种方式,诱骗受害人到各个传销窝点,被告人王帅担任该组织位于金峰镇金峰村附近一民房传销窝点的主任,负责工作安排,陈创担任该窝点管家,被告人程松林、粟勇召、王志谋轮流担任长乐市金峰镇寿康药店附近一民房8楼房间、曼哈顿附近一民房四楼房间传销窝点管家,负责管理窝点钥匙等,其间,被害人吴某2被骗至金峰村附近一民房传销窝点,被害人龙某2、宋某被骗至寿康药店附近一民房8楼房间传销窝点,被害人曾某被骗至曼哈顿附近一民房四楼房间传销窝点,各被告人在各自管理的传销窝点内将上述被害人的手机等物品扣下并关押在窝点房间内,威胁被害人加入该非法传销组织。2016年5月13日被害人龙某2利用外出接新人的机会逃脱,并到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公安机关查获上述窝点并解救非法传销人员,上述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1日至1个多月不等。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帅、程松林、粟勇召、陈创、王志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害人龙某2、曾某、吴某2、宋某的陈述,证人危某、粟某、吴某1、贾某1、陆某1、尹某、唐某、邹某、贾某2、雷某、龙某1、李某1、陈某1、刘某、李某2、陆某2、周某、王某、苏某、甘某、曹某、韦某、胡某、全某、罗某、穆某、朱某、李某3、张某、荀某、陈某2、赵某、陈某3、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帅、程松林、粟勇召、陈创、王志谋为实施非法传销活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分别依法追究被告人王帅、程松林、粟勇召、陈创、王志谋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帅、程松林、粟勇召、陈创、王志谋庭审中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游金德、郑少云关于对被告人程松林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帅、程松林、粟勇召、陈创、王志谋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止。)二、被告人程松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十三日止。)三、被告人粟勇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十三日止。)四、被告人陈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十三日止。)五、被告人王志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剑人民陪审员 陈 惠人民陪审员 陈瑜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