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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颜学、骆成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颜学,骆成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3财保3号申请人:李颜学,男,1958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骆成昌,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申请人李颜学于2017年0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骆成昌在修文县征收局的征地补偿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10,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对申请人李颜学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颜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骆成昌在修文县征收局的征地补偿款110,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于110,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70.00元,由申请人李颜学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文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丽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