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长德、肃宁县龙泉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德,肃宁县龙泉纱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德,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肃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玲瑞、崔术岭,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肃宁县龙泉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荣,肃宁县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长德因与被上诉人肃宁县龙泉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6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上诉人李长德给被上诉人龙泉纱业有限公司所打的欠条中,被上诉人龙泉纱业有限公司自己注明“董顺利”的名字,该债务是否与董顺利有关?是否属于董顺利的债务?是本案必须要查明的事实,不能简单以谁打条就认定为谁的债务。综上,本院认为应追加董顺利为本案当事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6民初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长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冉 旭代理审判员 孙雅静代理审判员 槐倩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