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蔡树洪与蔡文杰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树洪,蔡文杰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966号原告:蔡树洪,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尤,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文杰,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晟廷,天津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树洪诉被告蔡文杰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蔡树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文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树洪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树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告蔡树洪负担。审判员 许洪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