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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宇军与河南车之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军,河南车之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3367号原告张宇军,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河南车之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1号5层50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军诉被告河南车之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宇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宇军负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