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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海鸥与孟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鸥,孟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3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鸥,男,满族。被执行人孟爱峰,男,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王海鸥与被执行人孟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原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8民初8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孟爱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海鸥欠款本息合计38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2月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孟爱峰每月工资到帐后给付申请人王海鸥1500元至满3800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启涛审判员  杨雪松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