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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段红梅与宝鸡市威利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红梅,宝鸡市威利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段红梅,女,出生于1971年12月19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宝鸡市威利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温家寨八里村,组织机构代码664148833。法定代表人周义洛,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21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宝鸡市威利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威利磨料磨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39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