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朝辉、洛阳山菊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朝辉,洛阳山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财保49号申请人郭朝辉,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洛阳山菊食品有限公司,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瑶底村,法定代表人:杨品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郭朝辉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山菊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厂房、机械设备、办公楼予以查封。申请人以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山菊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厂房、机械设备、办公楼,允许使用,禁止转让、变卖、抵押,查封期限为一年。保全金额为304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朝辉垫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高现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兰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