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陈明月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陈明月,陈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四里69号之一。法定代表人袁伟,局长。委托代理人焦建敏,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明月,女,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旻,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陈明月、陈旻行政决定执行一案,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厦思城物管罚〔2015〕02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闽0203行审101号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罚款41000元的义务由本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但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执行到位,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拟暂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思城物管罚〔2015〕0293号行政处罚决定关于缴纳罚款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简振环审 判 员 薛学佐审 判 员 曹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温庭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