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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建平与被申请人蒋佰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平,蒋佰尧,张建平,蒋佰尧,张建平,蒋佰尧,张建平,蒋佰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保33号申请人张建平,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澧县。被申请人蒋佰尧,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建平与被申请人蒋佰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津市鑫洲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案中的可分配债权3.5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蒋佰尧在津市鑫洲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可分配债权3.5万元;二、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晓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