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409号原告:程某,女,198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孙某,男,198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清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