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韩利华与刘嬴政、黄宝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利华,刘嬴政,黄宝龙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368号原告:韩利华,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刘嬴政,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黄宝龙,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利华与被告刘嬴政、黄宝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