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王小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王小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26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克家,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小六,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生,住文安县。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文国土资罚字[2016]021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处罚决定的合法性等进行了书面审查。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王小六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于2016年5月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292平方米建房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对王小六作出了行政处罚。文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王小六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文国土强执字[2016]02153号强制执行申请。由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督促、指导,由文安县苏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何玉水审判员 任亚娟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