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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如彩诉张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如彩,张佰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160号原告:高如彩,女,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农民。被告:张佰文,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如彩与被告张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实被告张佰文涉嫌刑事犯罪并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原告高如彩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如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如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退付原告高如彩770元。审判长  张武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