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沈秀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秀秀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183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秀秀,女,1940年12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原武进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南京市建邺区,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秀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苏0104刑初36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沈秀秀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沈秀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秀秀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阅卷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不开庭审理,准许上诉人沈秀秀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秀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沈秀秀自愿请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秀秀撤回上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刑初3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松涛审 判 员 刘天虹代理审判员 刘明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如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