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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凤翔与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翔,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06行初14号原告张凤翔,男,194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平,男,1975年l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地址,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吴家寨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003371820572。法定代表人张纬,男,安阳市航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月,男,安阳市航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刚,男,安阳市航分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翔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张凤翔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翔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凤翔负担。审 判 长  周玉鑫审 判 员  朱靖文人民陪审员  贺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利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