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佘祥煌与刘永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祥煌,刘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41号申请人:佘祥煌,男,194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申请人:刘永国,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人佘祥煌与被申请人刘永国占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佘祥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永国的银行存款7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刘永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的账号为6215XXXX的存款7000元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1年;二、将申请人佘祥煌用于担保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的账号为6227XXXX的存款7000元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佳人民陪审员 张师清人民陪审员 曾宪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