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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宋英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英杰,宋英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12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英杰,外号老鹰,男,199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1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英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英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早晨,被告人宋英杰在兰考县城关镇金尊洗浴中心洗完澡后,到3楼大厅准备休息时,见在此休息的兰考县爪营乡四村的符某的金色苹果6S手机放在身边,趁符某熟睡之际将其手机偷走。经物价部门评估,该手机价值30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英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兰考县中盛电讯专营店证明、光盘制作说明、电子证据:光盘、被害人符某陈述、证人赵某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英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英杰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英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宋英杰的刑期为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魏思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