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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光桃与张云扬宣告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光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3民特1号申请人:刘光桃,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会林,开江县新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刘光桃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丈夫张云扬于2012年7月29日在重庆恰合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班后走失,四处打听无果于2012年8月向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天宫殿派出所报案。此后申请人多次向公安局寻求查找均无音讯,公安局已经将张云扬列为失踪人员,编号为:95001994600002012080007。张云扬至今下落不明已逾四年,请求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张云扬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云扬,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系申请人刘光桃丈夫。张云扬于2012年7月29日在重庆恰合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班后走失,申请人四处打听无果于2012年8月向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天宫殿派出所报案,经查找均无音讯,公安局已将张云扬列为失踪人员,编号为:95001994600002012080007。申请人刘光桃向本院申请宣告张云扬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在张云扬户籍所地张贴寻找张云扬的公告,同时于2017年1月12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张云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云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光桃与被申请人张云扬系夫妻关系,现刘光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其丈夫张云扬为失踪人,并向本院举证了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天宫殿派出所的接警情况说明予以佐证,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天宫殿派出所的接警情况说明充分证实张云扬已失踪四年,并已被公安局列为失踪人的事实。现本院发出的寻人公告期间届满,张云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光桃向本院申请宣告张云扬为失踪人,证据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云扬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承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荣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