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汉正大时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摩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正大时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摩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443号原告:武汉正大时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72号泰和广场3010室。法定代表人:罗远志。委托代理人:唐绍林,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武汉摩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升路海联时代广场三栋四层1、2、3号。法定代表人:叶志敏。委托代理人:覃俊,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正大时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摩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正大时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正大时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正大时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182元,由原告武汉正大时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任 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国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