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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387号原告:宋某,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吴某,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宋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