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王秀英、姜成杰、崔凤林、张明义、王洪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王秀英,姜成杰,崔凤林,张明义,王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曹磊,主任。被执行人王秀英,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姜成杰,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崔凤林,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张明义,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洪春,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秀英、姜成杰、崔凤林、张明义、王洪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780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1)安白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桂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