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舒城博爱老年公寓与潘定菊、潘爱民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博爱老年公寓,潘定菊,潘爱民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674号原告:舒城博爱老年公寓,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杨训普,院长。被告:潘定菊,女,195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潘爱民,男,1979年12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舒城博爱老年公寓诉被告潘定菊、潘爱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舒城博爱老年公寓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博爱老年公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谈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微信公众号“”